9999js金沙老品牌(中国)有限公司

信托的精髓:风险隔离与权益重构

来源:WWW.TRUSTSZ.COM 时间:2004-07-26

    近一段时期信托计划纠纷不断,从爱建信托“刘顺新事件”和“庆泰信托事件”到近日新疆金新信托的“乳品信托事件”,相继成为关注焦点。 

    笔者认为,我国信托业发展屡屡触礁的症结,其实主要并不在于监管宽严,而在于对信托功能理解的肤浅,发展方向定位的偏误。2003年我国信托业高速进程的背后是大量实质性的信托法规的缺位,财产信托实施的现实障碍,使得信托公司不得不依托资金信托模式在法律和市场的狭小空隙中周旋,随着这种模式的不断膨胀,累积的风险也就越来越大。 

    资金信托仅仅作为财产信托的一个小小的品种,只是信托业发展初期的一种尝试,尽管简便,但不加限制的滥用,风险极大。有人形象地道出资金信托的风险:一手圈地、一手圈钱,两者相合为“8”(发)字。在资金信托里,受托人地位的作用是多重的,既是信托产品的设计人、发行人、销售人、服务人,也是信托投资、再投资管理人、资金管理人,是整个信托关系的主导性主体。如果没有其他信用增级的手段,信托计划的收益实现和保全完全依赖于信托机构自身的信誉担保,如同公司配股或股票增发计划一样,信托计划书中所宣告的资金投向并不具有法律约束力。对投资者(受益人)来说,受托人的“道德风险”是不容忽视的问题。信托计划所募集的资金投资形成的信托财产一般必须附加信托终结时原始财产权益人(或第三方)回购条款,这在一定程度上也会降低投资人(受益人)的收益水平。 

    在典型的财产信托关系中,委托人与信托公司建立的是一种他益性的财产信托关系,信托资产与原始权益人(委托人)、与信托公司(受托人)间处于的风险隔离状态得以法律形式而确定下来。受托人的地位和作用都是较为被动的,只是按信托合同的约定,对信托资产的现金流进行有限的管理和运用。受托人所发行的信托受益凭证是以信托财产的权益为支撑的,按照英美法系“双重财产所有权”的解释,受益人享有信托财产的“衡平法上的所有权”,或称为“利益所有权”。我国虽属大陆法系,但按新版《金融企业会计制度》中“信托资产不属于信托投资公司的自有资产,也不属于信托投资公司对受益人的负债”的规定,完全可以理解为认同了信托财产已从法律上与委托人和受托人的财产隔离开来,受益人享有信托财产的所有权。信托受益凭证的权益具有法律保障,本身并无需额外的信用增级安排。同时信托机构以信托财产为依托,通过金融创新,推出风险和收益各异的结构性融资产品,满足了市场主体多元化和特定的需求。这就是为什么要创设信托这一极为独特的财产管理制度的由来,“风险隔离”和“权益重构”的功能真正体现了信托制度优势的精髓。在国外信托制独特的优势极大地推动了资产证券化、结构性融资等领域发展。 

    但是,作为受托人的信托机构是否能以信托财产为支持发行信托受益凭证,在现阶段关于信托的“一法两规”中却找不到应有的依据,这是制约财产信托发展的关键环节。此外,流转税相关配套法规的缺位,也严重影响了财产信托计划在具体操作过程中实施的可能,信托财产过户登记能否免税或减枕,这些才是监管部门真正应该考虑的问题。 

    正由于现阶段信托法规建设的滞后,使得许多本可以通过典型财产信托加以解决的融资需求,都假道资金信托这一空间相对狭窄的通道来实现。而财产信托和资金信托在委托人、受托人地位和作用、所有权转移、信托财产的破产隔离范围、转委托关系、履约担保等方面存在诸多不同或差异,以资金信托计划来实现财产信托的变通方式未来必然会给投资者(受益人)的权益保全带来极大的不确定性。 

    资金信托实际上已经走到了必须要跳出自身划定的圈圈的时候了,回到广阔的财产信托,重塑信托制的精髓——风险隔离和权益重构。监管当局尽早出台完善财产信托相关法规,这才是信托业未来持续健康发展的关键。(作者刘煜辉为中国社科院金融所博士后研究员) 
(xintuo摘自中国证券报)


关闭本页   打印本页
Baidu
sogou